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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主动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蓟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6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非法采矿案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惩治非法开采海砂犯罪的刑事案件。天津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港口城市,是海砂的重要的输入地。海砂作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山水林泉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对建筑用砂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非法开采海砂成本低、利润高,容易形成“采-运-销”一体化的地下黑产链。
马某新、马某山等非法存放、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某新等人在某科技公司院内非法存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新、马某琳、马某林、秦某某、曹某某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某新、马某山、冯某某在砖瓦厂掩埋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新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所判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山、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苏某某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工具捕鸟网11片、地笼式捕鸟笼1个、诱鸟音频播放器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在案扣押的野生鸟类130余只依法处理。
刘某甲、刘某乙非法出售、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定罪量刑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告人的捕鸟工具予以没收,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资源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也及时消除了隐患,避免野生鸟类再次受到伤害。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宣传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毛某某、严某某、宋某某职务侵占案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对于职务侵占等直接影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与平等保护相结合,严惩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质效,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天津高质量发展。
卢某某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卢某某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对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私自进行变更,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卢某某侵占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及产生收益人民币33438.37元。宣判后,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杰、刘某等职务侵占案刘某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刘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刘某杰、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杰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从宽处罚。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案冻结的部分银行账户钱款及扣押的丹参、太子参、手表等物品,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天津某中药科技公司;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刘某杰、刘某进行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孙某某、包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包某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1件象牙制品及7件红珊瑚制品,被告人包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5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孙某某、包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4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凌某某非法狩猎案,西青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被告人凌某某猎捕野生鸟类,造成鸟类死亡,使国家自然资源遭受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判令其赔偿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鸟类死亡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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