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修改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数据 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汪某某是杭州某仪器公司的技术工程师,该公司主要从事过程气体分析和烟气监测相关技术研发、仪器生产、工程设计和维护服务。2020年,汪某某在负责为昆山某垃圾发电公司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时,违规更改设备参数,造成监测数据错误,被昆山法院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昆山某垃圾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垃圾发电公司)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废渣处理利用等经营事项,因该公司1至4号垃圾焚烧炉原有自动监测设施老旧,垃圾发电公司于2019年9月向杭州某仪器公司采购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4套,用以监测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2020年1月,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工程师的汪某某和其他几名同事(均另案处理)前往垃圾发电公司安装调试监测系统。在此过程中,汪某某发现设备的工控机无法匹配分析仪“氮氧化物双量程且会根据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自动切换量程”的功能。为掩盖这一问题,汪某某与另外几人商议后,将4套监测系统中全部工控机的氮氧化物量程参数违规设置为300 mg/m3,致使经过工控机处理的氮氧化物浓度数值最高只能显示为300 mg/m3。2020年3月,汪某某带领团队为上述4套系统进行72小时测试,因携带的检测设备种类不齐全、违规设置工控机氮氧化物量程参数等因素,汪某某通过数据造假的方式制作了检测数据合格的72小时测试报告并提供给垃圾发电公司。直至数采仪连接、调试完毕后,汪某某等人仍未将上述系统中工控机的氮氧化物量程参数修改为符合规范要求的数值,致使经工控机处理后传输给数采仪、数采仪再上传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监控设备的氮氧化物实时监测数据,始终不会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国家排放限值(小时均值为300 mg/m3)。
2020年4月,垃圾发电公司经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将上述设备投入使用,以上传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的依据,直至2020年5月被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检查时查获。
据汪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由分析仪和工控机及其他设备组成。某垃圾发电公司项目使用的分析仪上氮氧化物出厂设置是0-300 m3/0-900mg/ m3双量程, 而工控机氮氧化物量程则是0-900mg/ m3单量程,当氮氧化物浓度在300mg/ m3以下时,分析仪使用0-300mg/ m3量程,由于测量电流值传输的原因,工控机数值是分析仪数值的3倍;当氮氧化物浓度在接近或超过300mg/ m3时,分析仪自动切换使用900mg/ m3量程,工控机数值与分析仪数值一致。由于对分析仪的软件编程不够熟练,为保障验收通过,加上自认为“工厂生产时烟气氮氧化物浓度一般不会超过300mg/ m3 ,汪某某便在安装调试时将工控机上氮氧化物量程设置为0-300mg/ m3单量程,使分析仪、工控机上氮氧化物数值实现“匹配一致”。同时汪某某也交代,公司会定期组织他们进行环境保护行业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关培训,知晓国家对烟气在线监测的相关规定。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的行为,破坏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氮氧化物的监管,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汪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近年来,氮氧化物作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其监测和治理工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对氮氧化物排放的量程参数设置了严格的标准,并定期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本案中被告人对环境污染后果的认识性不强,对违规改造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法律意识淡薄,仅因氮氧化物检测设备调试不当的技术原因,动了更改设备参数检测的不法念头,从而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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