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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手机盗刷原机主支付宝账户 法院:构成盗窃罪

日期:2022-11-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二手手机盗刷原机主支付宝账户 法院:构成盗窃罪

2020年3月的某天,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杨女士报案,声称平日里自己手机不离身,但支付宝账户却被人盗刷,主要用于购买食品、车辆加油等生活开销,最远的消费地点竟然在福建三明,而杨女士却一直生活在上海。

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这起和支付宝有关的盗窃案件。

【案情回放】

2019年年末,杨女士的手机出现黑屏故障,后被告知无法维修,遂以600元的价格将其卖掉。不久,张某路过上海某手机维修店,并在店内以3500元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

拿到手机的张某发现该手机内的数据并未删除,原机主所用的APP一律未卸载,其支付宝账户也仍在支付宝APP登录。

2020年2月某日,张某在购买生活用品时尝试用手机原机主的支付宝账户小额付款成功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在之后的日常消费中,张某都用这个“从天而降”的支付宝账户为家人朋友付款买单,即使张某本人不在场时,也将付款码截图发给他们进行购物。

就这样,张某“理所应当”地小额透支着他人的钱财,同时也小心翼翼地观察着支付宝动向,以防自己的“小动作”被发现……

杨女士平时没有查询账单的习惯,也没有设置付款铃声提醒。2020年3月下旬,她突然想起要看看支付宝消费情况,这一查不要紧,杨女士发现自己的支付宝竟然被盗刷,便马上修改了密码并报警。

原来,张某从手机维修店购买的二手iphone手机,就是之前杨女士低价卖掉的那部。张某发现手机上的支付宝账户下线,这才收手停止使用。在此期间,张某共盗刷该手机支付宝账户钱款27笔,共计5800余元。

公安机关接到杨女士报案,经过细致排查将目标锁定到张某。2020年4月7日,张某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遂以盗窃罪将其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赔被害人杨女士的损失。

法院提醒,手机支付已贯穿到日常生活里,在使用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

1、使用支付宝账号后及时退出登录,出售旧手机前请确保清理掉手机内所有个人信息,谨慎二手手机买卖;

2、收到有关重置支付宝密码等涉及支付安全信息时,如果不是自己操作,此时应及时修改密码或挂失;

3、在使用手机支付时,不要急于打开自己的二维码,同时推出的二维码要注意加强遮挡。

4、关闭小额免密支付。关闭方式:打开支付宝-我的-设置-支付设置-免密支付-小额免密支付。同时建议关闭自动扣款功能,就在小额免密支付下方。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编写:上铁法院 陶韬 黄诗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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