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歧途涉毒犯罪一犯再犯 2年8次容留他人吸毒再度入狱
作者:杨小红 翟维玲,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明明只是和一两个朋友吸毒而已,为什么被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小刚有点想不通,不过仔细读读他的故事,再看看相关法条,便能明白其中原因了。
原来,小刚早早辍学在家,交友不慎,误入歧途。在朋友的蛊惑下,染上了毒瘾,此后便深陷其中,终日与毒友厮混,隔三岔五聚在一起吸毒,期间还曾有过贩毒行为。
2013年,小刚因涉毒犯罪被抓获。经法院审理,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1月,小刚刑满释放。
经过3年改造的小刚,并无悔改之意,又与先前毒友取得联系,再次吸毒。此后2年间,小刚及其他毒友仍像先前一样,时常聚在一起吸食毒品,其中,小刚曾8次与毒友在他家吸毒。随后,这一犯罪线索被公安机关掌握,小刚再次被抓获。
酉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刚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遂判决小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小刚不服一审判决,以非容留多人吸毒为由,提起上诉。市四中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小刚于案发两年内,虽每次容留1人或者2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但在两年内8次容留他人吸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形,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小刚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量刑适当。
法官寄语
毒品无小事。毒品不仅危害个人身心健康、祸害家庭,更会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一旦沾染,贻害无穷。社会公众应加强对毒品危害的认知能力,自觉远离毒品,做到“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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