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销售假“太岁”金额达58万元 法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日期:2022-11-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销售假“太岁”金额达58万元 法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肉灵芝,俗称“太岁”,有人认为其有药用价值,可用于免疫力调整、癌症等疑难杂症治疗。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高价销售假肉灵芝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放】

为牟取巨额利润,陈某从徐某某等人处以低价收购人工制造肉灵芝,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宣称包装为“野生”“人工分养”的可食用肉灵芝并对外销售。

2020年6月14日,陈某在其经营的店内,以总计人民币7万元的价款向被害人销售肉灵芝32只,其中31只系上述从徐某某处低价购进的假肉灵芝,该部分销售金额达58万元。经过专家鉴定,肉灵芝不可能人工养殖,该批肉灵芝确认为人工制品。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五十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庭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编写:上铁法院 黄诗原 陶韬)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