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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捕捞、收购刀鱼 法院: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日期:2022-11-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禁渔期内捕捞、收购刀鱼 法院: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长江有三鲜——鲥鱼、刀鱼、河豚,而刀鱼(又称刀鲚)更是被称为“长江第一鲜。但由于过度捕捞,近些年长江刀鱼数量骤减。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批非法捕捞、收购刀鱼的案件。涉案被告人20余人,涉案刀鱼206.4斤,涉案金额55万元。被告人倪某连等人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涉及非法捕捞刀鱼的案件被告人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万余元。

【案情回放】

物以稀为贵,刀鱼的价格节节攀升,“春食江刀”明码高价,一盘甚至上万元,纵然如此,仍旧趋之若鹜。鱼贩倪某连、倪某斌、沙某山三人认为刀鱼生意利润巨大,便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到多户渔民,告知其收购刀鱼的意图。

得知有利可图且有人收购的多家渔民于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21日期间,分别多次驾驶自有船只在上海长江段横沙通道北侧附近水域使用三重刺网捕捞长江刀鲚共计206.4斤,经评估,其中包含大刀鲚62.53斤,单价每斤7000元;中刀鲚88.15斤,单价每斤3000元;小刀鲚27.86斤,单价每斤400元;毛刀鲚27.86斤,单价每斤50元。

贾某余便是与倪某连联系负责打捞刀鱼的渔民之一。2020年3月21日凌晨,倪某连、倪某斌二人按照事先与贾某余约定的时间地点收购刀鱼,被警方抓获,并现场查获长江刀鱼8.6斤,价值4.1万余元。案发后,沙某山、贾某余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17日至20日,贾某余在明知长江流域系禁捕期内,仍在某长江水域使用漂流三重刺网捕捞刀鱼,连同3月21日现场抓获共计非法捕捞刀鱼四次,捕获刀鱼10余斤,出售给倪某连8千多元,经评估,这批刀鱼实际价值近5万元。

漂流三重刺网是由10张小网组成,总长约600米,高约1米,最小网目尺寸为38毫米,远低于《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中准许使用的最小网目60mm,为长江干流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的渔具。因为知道自己捕捞行为违法,贾某余通常选择夜间操作。夜间下网,渔网到了水中自然打开,完全展开半小时左右就可收网检查鱼获。反复多次,再将鱼获运至交易地点进行交易。

经查,倪某连有一个专门的账本,清晰地记录了向各渔民收购的刀鱼规格、数量、金额,每次称重核对无误后记好账,还会让渔民签字按印,据账本统计,他与倪某斌、沙某山多次在不同渔民处收购长江刀鱼,累计价值为55万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将倪某连等人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某连、倪某斌、沙某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非法收购长江刀鱼并加价对外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铁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明知在长江流域禁捕期内仍非法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上铁法院依法判处一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鱼类种群的变化,会沿着食物链自上而下地传递,随后对浮游植物生产力也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渔业资源的损害可能会引起河流生态系统崩溃性的后果。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是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和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子孙根本利益而谋定的大事要事,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推动这项利生态、利民生、利长远的重大专项工作行动落实落地落细落好,坚决彻底打赢打好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编写:上铁法院 陶韬 黄诗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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