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开回被公安机关扣押车辆该如何定性?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廖议
【案情】
刘某因汽车装货超载,在异地被交通警察将其所开货车扣留并将车辆停放在一停车场中,当晚凌晨,刘某应急需用车便用其备用车钥匙,从停车场将车开走,次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刘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盗窃罪向检查机关申请逮捕。
【分歧】
对于刘某开回被扣押车辆的行为,存在两种意见:
一、构成盗窃罪。从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来看,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扣押车辆的由公安机关合法占有,故私下开走行为构成盗窃。
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刘某明知公安机关将其车辆扣押在指定停车场,还用另一把钥匙将车开走,该行为符合转移扣押财产行为,顾应该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论处。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扣押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从上述规定可见,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归属,仍属于原所有人所有,公安机关只是暂时保管涉案车辆,对涉案车辆不具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也基于物权依法享有占有权利,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在公安机关合法占有、控制期间秘密取回车辆并索赔,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顾在主观上不符合盗窃罪的要求。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该案中,刘某秘密去取扣押车辆,该行为已经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且主观上刘某明知案涉车辆为司法机关扣押的特定物品。从犯罪侵犯客体上和犯罪嫌疑人主观认为上可认定刘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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