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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拉新”,手机店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日期:2022-12-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私自“拉新”,手机店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丁冬兰 李燕杰,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5G时代的到来,智能手机的应用几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备,对于app开发商来说,只有保证用户数量才能继续发展,app拉新应运而生。如皋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谢某正是利用手机营业部店主的身份“拉新”,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谢某自2007年起在乡镇经营一家手机营业部,客户中不少人是乡村居民,购买手机或者办理业务时,常常由谢某代为操作。2021年初,有人添加谢某微信,让她“拉新”,成功之后给钱。谢某被此消息吸引,经过进一步了解,她得知只要加入不同的微信群,将用户的手机号码发给客服,然后将用户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发到群里,即为“拉新”成功。

谢某自此一发不可收拾,她先后添加了10多个“拉新”的微信群,在客户到店里购买、维修手机、办理套餐业务等时机,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送到“拉新”微信群,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成为多个网络平台的app用户。至7月份案发时,谢某已微信收取“拉新”成功费用120余笔,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035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谢某利用客户的信任,在帮助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出售客户的手机号码和注册相关账号的验证码,此举不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她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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