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壮胆放火泄愤 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李芙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与人发生矛盾后怀恨在心,至对方屋后点燃草堆,看似赌气之举,却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放火罪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上半年,邓某曾与陈某在麻将馆发生矛盾,麻将馆老板遂将“看客”邓某劝走,邓某临走前对陈某表示:“我总有办法对付你,你等着……”之后邓某一直记恨在心,欲行报复。
2021年6月1日晚,喝完酒的邓某,借着酒后壮胆,从家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至陈某家屋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陈某家屋后紧靠附属用房的草堆,随后逃离现场。由于现场堆放了陈某收购的约50吨稻草,火势很快蔓延。草堆距离房子一米不到,且上方有东西走向的电缆线,经消防救援站出警2辆消防车,10名消防人员及部分群众合力扑救1个多小时,火势才被扑灭。经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损的稻草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当日,被害人陈某报案致案发。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邓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21年6月2日将邓某抓获归案。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邓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邓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因与人发生矛盾,便放火泄愤,且没有考虑到可能造成的危害,最终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触犯刑法,邓某也为自己的冲动之举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凡事三思而后行,莫因一时冲动酿悔恨之果。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