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野鸭也犯罪?答案来了!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徐洁 翟季姝,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去年年底,马某、王某宏、王某、史某等十人在高邮湖以播撒有毒农药的方式猎捕野鸭。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扬州宝应法院巡回审理了该起涉陆生野生动物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十人全部获刑。
2021年底,渔民出身的王某宏知晓高邮湖上的野鸭种类丰富、价值不菲,便动起了歪心思。他主动和马某等人商议,提议猎捕野鸭去卖,赚钱贴补家用。四人一拍即合,当晚便开始了猎捕行动,并联系了李某、姜某帮忙将猎捕的野鸭运输、出售。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几人在运输野鸭途中被检查人员发现,王某等人弃鸭而逃,后又主动投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取保期间的马某等人并不安分。眼看着年关将近,马某和王某宏等人商议再去捕点野鸭赚点外快过个好年。马某还告知,他有一个姓史的朋友在经营着水产生意,平时也会收购野鸭。三人一听,觉得这次挺“靠谱”,纷纷同意了马某的提议,并且很快就开始了新一轮的“猎捕行动”。
2022年1月,马某多次和史某电话联系野鸭交易的事宜,每每得知史某需要收购野鸭,马某便召集王某宏等人,在江苏省高邮湖水域采用播撒毒药的方式猎捕野鸭。这一次,为了“高效运转”,他们“分工明确”:由马某、王某宏等人负责播撒农药、然后对猎捕的野鸭注射药品解毒;由滕某等人负责望风,以防渔政部门巡查;由杜某金驾车沿途探路望风,确保猎捕到的野鸭顺利完成交易。然而这场“偷猎行动”,最终在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中以失败告终。
经查明,被查获的野鸭共计496只,价值44170元,其中317只野鸭(如斑嘴鸭、绿头鸭、针尾鸭等)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被查获的野鸭体内检测出农药成分。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王某宏等八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史某以食用为目的,与被告人马某经事前共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杜某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最终判处马某、王某宏、史某等十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五人被判处实刑。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马某等人对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了赔偿,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风光秀丽的高邮湖跨高邮市、宝应县等地,水域总面积达760.67平方公里,是全国第六大淡水湖,湖内有野鸭、白鹭等多种野生水鸟。野鸭嬉戏、万鸟翔集本是一幅多姿多彩的生态画卷,然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绿头鸭、赤膀鸭等作为“三有动物”,其存在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国家严格禁止猎捕。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表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之举。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民法院不仅要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等源头犯罪行为,也要依法惩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彻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为人类社会绿色健康发展做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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