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长记性”再排污,省钱不成反被判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陈方圆,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因“污染环境”被判刑,一般人都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偏偏有人不长记性,遭受牢狱之灾。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发生在扬州的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甲公司判处罚金十五万元,对具有污染环境犯罪同种前科的被告人老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老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8年,老秉因在经营企业期间实施非法排污行为,被当地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2020年,作为甲公司实际经营人之一的老秉,以甲公司厂房及资质出资,与老屏约定共同经营甲公司,生产碳酸镍等产品,老秉还同时负责公司环保等工作。2021年8月,甲公司生产副厂长老冀发现甲公司内污水管网不通畅,遂向老秉汇报。为了不停产,此时的老秉已然忘却了曾因污染环境被判刑的事实,与老冀“默契”地想到了可以将废水偷偷外排。老冀随即安排工人,将含有镍的生产废水排入甲公司雨水管道,最终排放至厂区东侧的澄潼河内。后被群众举报案发。
经采样监测,甲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镍含量已超标十倍以上。
案发后,老秉退出违法所得16000元,甲公司及两名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48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登报道歉。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老秉、直接责任人员老冀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地下雨水管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有毒物质重金属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身份地位和作用及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老秉具有污染环境犯罪同种前科等从轻、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事审判一贯践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作为企业经营者,老秉曾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缓刑,但其没有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反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明知故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企业的生产废水,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最终他也因为自己的行为被判处实刑。所以,这也提醒企业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不断提升法律意识,主动学习法律法规,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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