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针毒饵捕杀狗并销售,主犯被判十年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海法宣,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4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对4名被告人作出严正宣判。
被告人王某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浪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六千元。
被告人祁某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四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发行或传播范围为江苏省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勿食用有毒、有害的动物肉类。
被告人张某学、祁某梅向海门检察院支付赔偿金5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向海门检察院支付赔偿金81万余元。同时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对被告人张某学、祁某梅支付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由海门法院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海门检察院以4名被告人的行为共同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系江苏灌云人,租住在启东。被告人张某学、祁某梅系江苏连云港个体经营者。在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王某成、王某浪在海门、启东等地,通过网购的毒镖毒饵捕杀狗并盗走,再通过长途客运车分销给张某学、祁某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张某学、祁某梅在明知是毒狗肉的情况下依旧加工后贩卖给饭店、熟食店、散客等,销售额共计20万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张某学、祁某梅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系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责任,都为主犯。被告人张某学、祁某梅系共同犯罪,但张某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祁某梅为从犯。四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中,在随机抽取的狗肉样本中含有琥珀胆碱和氰化物成分,这些化学品或药品均受国家严格管控,属于高毒物品,人一旦食用了含有上述化学成分的有毒肉制品,将对健康产生极大危害。目前我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针对狗肉的检疫标准,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数狗肉生产地不明,还极有可能含有琥珀胆碱和氰化物等高毒成分或携带寄生虫、狂犬病毒等致命有害物,因此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市民要谨慎购买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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