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许可长江禁采区擅自采砂 法院:构成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 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砂案,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9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判决7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放】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由胡某超居间联系运砂船船主胡某军、王某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船主蒋某云,确定采砂时间、地点。后由蒋某云的A采砂船和同样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蒋某云、任某林的B采砂船,在长江上海段某禁采区水域,先后8次非法采挖江砂,后过驳至运砂船。
在采砂过程中,胡某超与其雇佣的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月一同望风,并由胡某超向运砂船收取砂款抽成约一半后交予采砂船。胡某军、王某将非法采运的江砂全部运至江苏一码头出售给被告人潘某扣、张某彬牟利,销赃金额人民币近70万元。
2021年2月20日,王某在运砂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船上江砂。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认定,采砂船上被查获的江砂SiO2的含量为64.9%,单项判定为特细砂(上述江砂已被依法拍卖)。
案发后,9名被告人相继到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被告人蒋某云、任某林、胡某军、王某、胡某超、潘某某、黄某月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长江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云等9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内擅自采矿,违反了矿产资源法规,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蒋某云等7人在不具备开采资质的情况下,在长江禁采区擅自采矿,破坏了涉案水域水生生态系统,威胁到长江口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安全,导致长江口生态系统对人类社会的服务能力降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铁法院依法判处涉案9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7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77,696.32元,共同连带承担鉴定费80,000元;7名被告就非法采砂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也是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区,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将受到严惩!该案系上海市首例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在审理中全面审查非法采砂过程中各个环节犯罪行为,界定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关系,对整个非法采砂行为涉及共同犯罪构成、主从犯认定等问题进行认定,做到定罪量刑全面覆盖“采、运、销”整个产业链条,实现“破网断链”,最大限度保障长江流域生态。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五)恢复原状
……
(八)赔偿损失
……
(十一)赔礼道歉
……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例编写:上铁法院 黄诗原 陶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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