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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微信转账记录 罚款5万没商量

日期:2022-1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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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微信转账记录 罚款5万没商量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朱肖,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随着交易方式向微信转账等电子交付手段倾斜,民间借贷案件中,极少数当事人也会动起歪脑筋,利用微信支付交易清单信息的不完整性,伪造转账记录进行虚假诉讼。

2018年2月9日,徐某、陈某向何某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于长时间逾期未还款,何某诉诸法院,要求徐某、陈某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徐某辩称其已经归还121.9万元,并提交相关转账流水;陈某提交书面说明,称其作为见证人和担保人在空白纸上签字,对于借款不知情。何某则表示,其与徐某之间还存在微信个人借款40万元左右,双方约定徐某的还款先归还个人所负债务,并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徐某对此不予认可。

为查明事实,法官要求何某提供其向徐某微信出借款项的依据。何某遂提交其向徐某的微信转账截图和支付交易明细清单,截图及清单中收款一方备注名均为徐某,转账金额共计476685.9元。但徐某表示自己并未收到那么多钱,其向法院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清单也显示只收到何某微信转账72157元。基于双方提供的交易清单存在差异,法院要求何某提供微信电子转账凭证,何某在法院指定期间未提供。随后法院依法传唤何某到庭接受质询,何某并未到庭。何某代理人解释,何某比徐某账单多出的金额是转给微信用户名为“高某”和“蓝天白云”的两个人,这二人与徐某没有关系,是何某自己操作不当引发了误会。

法院认为,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多次向双方释明诚实信用原则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何某两次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存在伪造证据情形,性质恶劣,虚增转账金额高达404528.9元,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据此,宜兴法院依法对何某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何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提出复议,自觉交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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