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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6名被告人获刑

日期:2022-12-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6名被告人获刑

作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朱来宽 彭严,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购买、注册大量支付宝单位账户和支付宝个人账户,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资金,牟取利益。3月14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通过“跑分”平台,使用支付宝单位账户和支付宝个人账户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犯罪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黄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招募被告人朱某、裴某等5人,先后在江苏省泗洪县和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等地设立工作室,购买、注册大量支付宝单位账户和支付宝个人账户,在“菲付吧”平台注册账户,按照“菲付吧”平台指令,将上述支付宝账户收款码上传至“菲付吧”平台或者“菲付吧”平台组建的QQ群,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资金,并按0.2%至1.5%不等的比例收取手续费。经审计,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间,被告人黄某等人通过支付宝单位账户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合计人民币23734万余元,通过支付宝个人账户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合计人民币7438万余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61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朱某、裴某等6人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等人处查获并扣押电脑、手机、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卡等物品若干,从被告人黄某处查获并扣押现金人民币58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等人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2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等6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情况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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