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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能擅卖这种“油”,否则牢狱之灾!

日期:2022-12-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千万不能擅卖这种“油”,否则牢狱之灾!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郁宏军 汪桂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擅自非法经营、销售含有“甲醇”成分的生物燃料油案件。案件被告人陈某在偶然间获悉相关生物燃料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后,便在未获准许的情况下多方联系进购渠道,并在家中搭建简易储油棚,用自己无运输资质的货车向如东及周边城市多家企业、学校食堂兜售该种生物燃料油,在周边造成不良影响。如东法院最终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适量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生物燃料油”的名义向如东及周边城市多家企业、学校食堂销售含甲醇成分的生物燃料制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85471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经检测,“生物燃料油”中甲醇含量为68.5%-71.7%,系危险化学品。如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非法获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甲醇燃料是一种液体燃料,具有易燃、有毒有害特性,其蒸发与空气容易形成爆炸性物质,遇明火或者高温能引起燃烧爆炸,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该种所谓的甲醇燃料在日常生产、运输、使用中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但是当前绝大部分的商业用户对此毫不知情,不具备相应的安全使用技术标准,然而由于该种燃料价格低廉,商户都难抵诱惑,容易贪小便宜吃大亏。此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均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经国家批准后方可从事,本案被告人陈某未经国家准许,在自身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存储、运输、销售系危险化学品的甲醇燃料,严重危害社会生产经济秩序,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制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应予严惩。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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