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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跨省偷螃蟹 贼手终被“蟹钳”夹

日期:2022-12-0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贪财跨省偷螃蟹 贼手终被“蟹钳”夹

作者: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朱大宇,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秋深菊黄蟹正肥”,深秋的螃蟹肉肥蟹黄,是老百姓餐桌上不可多得的美味,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及安徽周边地区是养殖螃蟹的重要产地,养殖面积二十余万亩,带动十万多农民脱贫致富,可以说螃蟹养殖产业已经成为当地的大产业。而不法分子正是瞅准了螃蟹大量上市,养殖户无法准确核实蟹塘中螃蟹多寡,且蟹塘周边没有防护措施等便利,在溧水区周边地区实施了多起盗窃螃蟹案件,给蟹农们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近日,溧水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跨省盗窃螃蟹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18日至同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钦、张某明、刘某显多次至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等地蟹塘盗窃他人养殖的螃蟹,销赃后共计得款21万余元。被抓获当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螃蟹14袋,重量达470余斤,价值近3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数额巨大,建议本院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的刑罚。

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钦、张某明、刘某显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钦、张某明、刘某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蟹农们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溧水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随着螃蟹养殖产业的不断发展,蟹塘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为了避免类似盗窃螃蟹案件的发生,保障养殖户的辛苦劳作成果,养殖户应当增强防范意识,做到以下三点:

1.安装防护设备。可以在蟹塘的出入口处安装监控视频或报警装置,安装防盗网或养犬护卫,到了螃蟹成熟季节,应定时查看监控视频,及时发现、保留证据并报警。

2.联防联控,互帮互助。就近的养殖户可以联合起来,组成巡逻小队,加大巡查力度,互相照应,做好联合防范,发现可疑的人及可疑的事时,互通消息。

3.被盗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广大蟹农们除了提高警惕加强防备之外,在发现被盗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并及时保护现场,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入内,等待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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