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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专栏简介

刑事案件

  • 种植1400多株罂粟为炖肉?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日期:2023-07-27 点击:139次

    种植1400多株罂粟为炖肉?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竟只为调味增香?北京房山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王某在自家院落种植1400多株罂粟被发现,自称“炖菜调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 这些鸟不要碰!3人非法猎捕被判刑
    日期:2023-07-27 点击:108次

    这些鸟不要碰!3人非法猎捕被判刑三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获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的刑期,法院同时判令三被告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30名市、区两级代表委员线上旁听庭审,北京日报、法治进行时等多家媒体报道。

  • 男子1950元买了两只乌龟,结果被判刑
    日期:2023-07-25 点击:131次

    男子1950元买了两只乌龟,结果被判刑被告人白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白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白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 经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不予立案,致报警人家属全部被人杀害,法院判两年
    日期:2023-07-15 点击:137次

    经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不予立案,致报警人家属全部被人杀害,法院判两年关于你提出“自己在接警、出警、笔录制作及平台录入等几方面均无责任,主观上没有不作为的故意,客观上不是接警人,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问题,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经查,2015年5月7日上午九时至次日上午九时,你和被告人刘某华、代某三人负责值班。

  • 手机绑定同事“亲属卡” 男子盗窃“电子钱包”获刑
    日期:2023-06-25 点击:75次

    手机绑定同事“亲属卡” 男子盗窃“电子钱包”获刑不要随意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交由他人操作,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支付密码,及时对自己的微信亲属卡绑定情况进行查看,避免因亲属卡被陌生人绑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牢牢守护好自己的“电子钱包”。

  • 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猥亵,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日期:2023-06-09 点击:104次

    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猥亵,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 顾某、陈某官非法狩猎案
    日期:2023-06-07 点击:109次

    顾某、陈某官非法狩猎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陈某官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顾某受委托在自然保护区捕捉雁鸭类野鸟,本应是为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境保护志愿工作需要,且其在受委托期间接受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但其罔顾工作要求,以特殊身份掩护非法目的,进行非法狩猎,行为恶劣,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予严厉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区分主从犯,其中顾某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相对于陈某官更大,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判。遂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官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6-07 点击:128次

    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姜某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主动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遂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案涉动物尸体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麦麸(含有面包虫)1750克、老鼠药与面粉混合物3950克和色拉油400克依法予以没收;姜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4900元(已支付)、专家评估费500元(已支付)。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日期:2023-06-05 点击:156次

    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 获刑八个月
    日期:2023-06-03 点击:179次

    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 获刑八个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5月22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在洋北街道巡回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对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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