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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的顺序 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管辖异议法律解析 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期间提出。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受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管辖异议有理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异议无理的,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此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既可能指定发生争议的几个人民法院中的其中之一,也可能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进行移送管辖,应具备的条件是:受诉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依法没有管辖权的。
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的特殊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律事实发生地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情况,则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法律规定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就第一审民事案件确定各自受理范围的权限和分工。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根据两个因素来确定:一是人民法院的地域辖区;二是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我国法院的地域管辖的情况如下: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级别管辖主要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大小为标准。对经济纠纷案件,还按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以及案情繁简程度等为确定级别管辖的考虑条件。
管辖的概念与原则 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必须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进行诉讼,首先要明确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管辖制度时,主要依据下列原则。
诉讼制度之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意味着一个案子由两个审级作出不同的裁判,不同审级的裁判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引起第二审程序时,一审的判决、裁定才能生效。
诉讼制度之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是诉讼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它的意义在于,把人民法院的办案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促使审判人员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水平,依法审理案件,而且也有利于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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