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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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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审质证的程序
    日期:2012-05-17 点击:173次

    质证的程序解析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其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的,否认一方需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 举证其他注意事项
    日期:2012-05-17 点击:83次

    举证其他注意事项 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院时应向法院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 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日期:2012-05-17 点击:304次

    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 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日期:2012-05-17 点击:144次

    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举证技巧解析
    日期:2012-05-17 点击:88次

    举证技巧解析 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 提交证据及举证期限
    日期:2012-05-17 点击:242次

    提交证据及举证期限 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 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的条件与程序
    日期:2012-05-17 点击:328次

    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的条件与程序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因当提交书面诉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有关的机关进行。

  • 提交证据即举证的要求
    日期:2012-05-17 点击:99次

    提交证据即举证的要求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证据材料交换 
    日期:2012-05-17 点击:163次

    证据材料交换 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证据材料概述
    日期:2012-05-17 点击:88次

    证据材料概述 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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