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般说来,质证的程序包括以下三下步骤:
1.一方出示证据;
2.另一方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可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法官可以当庭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其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的,否认一方需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查清,可以主动询问当事人(法官就举证质证所提问题带有明显目的性,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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