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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举证。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举证。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举证。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举证。
对电子证据的质证要点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符合证据的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是否可以被法院采信,关键是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如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结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并不都能起证明作用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时,应注意“真实性” 和“虚假性” 并存的特点。一方当事人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构成一项自认。对于该方当事人而言,其陈述的事实就构成免证事实。
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鉴定结论被用来证明案情时,同其他证据一样,同样要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于鉴定在广义上属于人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质证遵循与证人、勘验人同样的规则和程序;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鉴定人又未出庭,向法庭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 人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质证要点 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须经法庭许可。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语和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对录音证据的质证 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2.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3.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视听资料的来源。视听资料的版本。视听资料形成的原因和条件。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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