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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罚款和拘留措施的规定 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树立司法权威,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罚款数额提高了十倍。即“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对诉讼影响的大小,决定罚款数额、拘留的天数。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适度,只要能达到教育行为人,制止妨害行为的目的即可,应当防止任意使用或者滥用。
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这是对证人证言的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不让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证;一是让证人或者并非证人的人提供与案件事实相悖或者本不存在的证据。
关于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的规定 责令退出法庭,指命令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暂离法庭,以防止妨害法庭审理的行为继续。罚款,指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一定的金钱,以达到制止妨害诉讼的行为,并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拘留,指在一定期间限制行为人自由,防止妨害行为继续。这是对妨害诉讼的人采用的一种最严厉的措施。如果当事人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就要首先考虑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拘传,指司法机关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由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的措施。拘传适用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适用的前提是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情况的处理 调解书生效后,就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了诉讼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但是法律允许再起诉的除外。例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不得起诉,但过了六个月就可以再起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上诉,调解书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没有错误的,当事人依照调解书履行义务。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及程序 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这是原则。本条规定有些案件在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些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属于确认、变更之诉的案件。这些案件没有给付的内容,不存在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二是虽然属于给付之诉,但是能够即时履行,也不发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
关于调解书的制作、调解书的内容和生效的规定 关于调解书的制作。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效力:(1)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权利方应该行使权利,义务方应当履行义务。
调解自愿原则与调解合法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是法院在进行调解中必须坚持的两大原则。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的规定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纠纷发生地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邻居等个人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不得推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一般了解案情或者为当事人所信任,他们参加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容易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组成、地点与传唤方式 关于调解中审判人员的组成。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调解,也可以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审判员主持调解,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解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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