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调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组成、地点与传唤方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解释】本条是关于调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组成、地点与传唤方式的规定。
由于法院调解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因此法院调解没有单独的程序而是与整个审理程序结合在一起的。本法只对法院调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职权开始调解。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做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本条规定了调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组成、地点与传唤方式。
1.关于调解中审判人员的组成。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调解,也可以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审判员主持调解,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解亦然。
2.关于调解的地点。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在法院内进行,但应尽可能就地进行。这样规定,是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的体现。
3.关于调解的传唤方式。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可以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思想变化而随时进行,其形式是多样化的,所以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到某一地点进行调解,如采用口头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而不必像开庭那样发传票。法院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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