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能否向法院请求撤销?
问:我父亲钓鱼时因钓鱼竿与高压线接触,导致其被电击烧伤不治身亡,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三十多万元。之后在我们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主持下,我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供电局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1、经双方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案发现场勘验,乙方(我)承认甲方(相关供电局)在这次触电事故无任何责任;2、甲方自愿一次性付给乙方人道救助叁万元;3、乙方领取上述救助叁万元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就同一事件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4双方签字确认并付款后协议即生效。请问,能否请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书》?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你要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存在重大误解,另一是协议显失公平。
你所说的供电局作为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管理者,对其高压设施造成你父亲死亡,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在你与供电局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关于供电局不负任何责任的约定,因供电局对于维护电力设施安全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约定免除其责任。该调解协议书虽系双方自愿接受你们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所形成的,只要协议显示供电局承担赔偿的数额明显过低,显失公平,或者你在签订协议时对责任的承担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你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调解协议,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作者: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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