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诉儿分割财产 法院调解彰显为民
2015年11月,鹤山区法院姬家山法庭受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案件,由于该案件原被告当事人关系比较特殊,系继母常某起诉四继子女请求共有物分割,承办法官张勇军考虑到,即使判决可以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但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亲情的割裂,难以修复。为了到达良好的法律效果,承办法官张勇军倾情调解,法情并重,既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彰显出法院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和人本思想。
2000年,原告常某与四被告之父隋某(已故)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04年补办结婚手续。隋某与前妻育有四子女,即本案的四被告隋某和、隋某庆、隋某英、隋某红。2015年8月,隋某因病死亡,隋某死亡后,四被告试图将原告常某赶出原常某和隋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并拉走了常某的床、衣柜等个人生活用品。因隋某生前系鹤煤集团某矿的职工,按照政策单位给予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共计60000余元,由于四被告阻止常某分割其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常某诉至法院。
鹤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勇军在了解案情之后,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且常某年事已高,为了使常某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张勇军法官认为调解有助于从根本上冰释双方的矛盾,不至于让亲情因为钱而对簿公堂。虽然本案案情简单、标的数额也不算大,但是由于双方对立关系紧张,使调解工作变得尤为艰难,承办法官张勇军耐心细致的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讲和亲情灌输,双方当事人从一开始对立、指责到渐渐心平气和。最终,在张勇军的耐心说服下,原告常某与四被告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扣除被告为隋某办理丧事所花费的13000元外,其余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归原告常某所有,并且归还原告的床、衣柜等个人生活用品。因为年迈的常某无人照顾,被告隋某英主动提出让原告在其原住所居住。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终于意识到金钱远远没有亲情重要,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作者:赫连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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