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调解中自愿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解释】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调解中自愿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规定。
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确立了我国民事审判中的法院调解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院调解是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条件、以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为内容的一项诉讼制度。对当事人而言,法院调解是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而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表现,对法院而言,法院调解是法院审判人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职权行为,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调解并非审理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不是一切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尽量用调解解决,而不是“久调不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下案件不适用调解:(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调解贯穿于各个审判阶段,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如果事实清楚,可以进行调解;在开庭审理中,、直至辩论终结作出判决前,也可以进行调解。不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J有程序;不,论是按普通程序,还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是能够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法院调解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可以把法院调解分为庭审前的调解和庭审中的调解两种。庭审前的调解是在诉讼初始阶段,被告应诉答辩之后,开庭审理前进行的调解。庭审中的调解是在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调解。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调解自愿原则,一方面,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形式应当是明示行为而不能是默示行为。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人民法院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才能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进行调解,应当进人诉讼程序及时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依职权主动提出进行调解,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调解也不能进行。另一方面,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调解协议的内容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人民法院只能根据法律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是法院调解的基础,这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调解中的贯彻实施,既是调解工作进行的前提,也是调解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法院调解不是简单的当事人的处分权运用,还有法院的审判权的行使。审判权要求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必须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然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有基本的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才能让当事人自觉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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