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情况的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解释】本条是关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情况的处理的规定。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由他们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与判决书不同,一审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宣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过了上诉期都不上诉,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宣判后,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协议虽然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但有的当事人对已经达成的协议事后又反悔,包括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和签收后反悔两种情况。在调解书签收前,双方当事人有权反悔,如果调解书签收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书签收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因为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调解书生效后,就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了诉讼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但是法律允许再起诉的除外。例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不得起诉,但过了六个月就可以再起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上诉,调解书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没有错误的,当事人依照调解书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七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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