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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物证的类型? 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书证的质证 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质证要点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一般情况下,应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坚决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原物,并认真辨认和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者原物,判断其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庭审质证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 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 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庭审质证的方法 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质证应遵循的原则 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有据,不能信口开河。有利必须有利于实现代理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证据。总之,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
庭审质证的内容 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或者称为证据的可采性。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因而质证要围绕这“三性”,并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庭审质证的顺序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注意的问题: 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此,仍应质证。
庭审质证的意义及特点 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庭审质证的含义及目的 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法官对证据是否认证,则取决于质证的质量与结果,因此对质证环节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一方在法庭辩论时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辩论基础的,另一方只要提出异议或提出“听不懂”,法官应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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