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下列几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伪造证据,指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提供假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毁灭证据,指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灭掉。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这是对证人证言的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不让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证;一是让证人或者并非证人的人提供与案件事实相悖或者本不存在的证据。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这是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所为的行为。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主要指银行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私自解冻,挪作他用。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的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只要诉讼程序没有结束,在其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时,任何人对其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打击报复的,都是妨害诉讼的行为。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这种行为是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是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采取的。比如,围攻、殴打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等。
6.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是在执行阶段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明明有财产,却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背地里却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一般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指代表单位参加诉讼,并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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