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据的出 示与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顺序是: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汪据,原告进行质证。
(2)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3)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也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此外,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须举证、质证。
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冈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法庭认为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必要的证据业已齐全,即可由审判长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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