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排除该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意思表示。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只能由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提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均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前提出。
(3)受理管辖权异议法院。管辖权异议只能向最初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中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管辖权异议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为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宜。
具备上述条件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即可依法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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