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民事诉讼流程 >> 庭审

被告对受理民事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办

日期:2013-04-26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135次 [字体: ] 背景色: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排除该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意思表示。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只能由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提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均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前提出。

(3)受理管辖权异议法院。管辖权异议只能向最初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中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管辖权异议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为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宜。

具备上述条件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即可依法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