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律师说法

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

日期:2012-05-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 阅读:301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质证要点

1.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须经法庭许可。

2.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语和方式。

3.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59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60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53条(证人的适格性)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1.证人资格基本要求:

A.证人有准确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

B.证人确实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记录并且能够对有关印象进行回忆(具有亲身感知);

C.证人宣明他将讲实话。

2.注意的问题:

A.儿童证人的适格性问题。(将不满10岁的幼年人一律排除在证人之外的作法是错误的)

B.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人适格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