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朱某在家吃晚饭时突然晕倒,他的家人急忙将其背到人行道上。此时,上海市某汽车服务公司驾驶员陈某恰好驾车路过此处。家人赶紧叫住车,请陈某将病人送往医院。陈某见到朱某昏厥且身上有大小便,就以病人会弄脏车辆为由,拒绝将朱某送往医院。朱某的家人与陈某争执了十多分钟,无奈下朱某的家人只得另行拦了一辆出租车,将朱某送到医院。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的家人便将陈某和他所在的上海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 & 6万余元。
律师说法:出租车司机有没有选择乘客的权利?朱家和陈某是否订立了运输合同?合同是否成立?上海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为何也成为被告了呢?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自由,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为了限制垄断,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法律对社会公用事业部门都规定了强制缔约义务。所谓强制缔约义务,是指个人或法人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强制缔约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发生在当事人议价能力不平等比较严重的行业和领域,如邮政、电信、电业、天然气、煤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
就出租车行业而言,其也是社会公用事业的一部分,出租车司机理当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因此出租车司机不能拒绝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换言之,只有在旅客有不合理、非通常的要求时,承运人才有权拒绝。依据出租车经营活动交易习惯,客人招手为要约,驾驶员停车表示承诺,客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此时成立,这是将法定的强制缔约义务等同于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况之一。本案陈某的拒载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出租车拒载所引起的后果是难以预测的,包括乘客生病甚至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拒载司机要承担赔偿责任怎么界定?本案中,法官将出租车司机的拒载行为认定为违约行为,虽然也从追究违约责任的角度使乘客的损害得到救济,但笔者认为,追究拒载司机侵权责任更为有利于保护被拒载乘客。根据我国民法中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通常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拒载司机的违约是违反法定的强制缔约义务行为,即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如被拒载乘客有证据证明其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拒载司机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以及拒载司机主观过错,那么追究拒载司机的侵权责任是可以成立的。可见侵权和违约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结合在一起的,但提起民事诉求时只能择一。因此,提醒广大读者,要慎重选择。
另外朱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陈某拒载后,朱某的家人没有当即采取其他措施,而是与陈某争执了十多分钟,对抢救时间的延误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减轻了被告的责任,判决拒载司机所在的上海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并赔偿两万元。
上海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为何也成为被告了呢?出租车司机陈某是出租车运输公司的从业人员,他和该公司之间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陈某的拒载行为发生在其正常运客期间,属于出租车运输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畴,不属于越权行为。也就是说,出租车司机陈某的拒载行为应当属于出租车运输公司进行的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出租车司机陈某的拒载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出租车司机陈某和其所属的出租车运输公司连带承担。该出租车运输公司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陈某追偿。如果出租车司机是个体工商户,其拒载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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