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徐某驾驶摩托车在某省A市某区行驶,将王某撞倒,当时王某正由东向西横穿公路,后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A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王某之女谢某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A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该交通事故重新进行认定。试问,谢某能否就交通事故认定书起诉请求重新鉴定?法院认为:被告A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对原告许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可以要求法院重新鉴定的。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也就是说,谢某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在接到认定书3日内向A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结论不服的,无权向上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因此也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需要指明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须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谢某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鉴定。
操作指南
公安机关对有关交通事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予以认定、宣告的过程,在性质上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属性与特征。如果出现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复核,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因为如果受害方不起诉,不申请财产保全,那么根据有关规定,5个工作日后交警必须放行所扣押车辆。从这个角度上说,受害方的利益并不能因为复核而得到完全的保障,这也是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一个环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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