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言不慎"也担责吗?
小玲和小军要准备结婚了,为了将来的后代健康着想,两个人决定分别去医院做一次体检。在为小玲体检时,医生发现小玲的腹部有几道花纹。医生不知道小玲还没有结婚,就问小玲是否生育过孩子。小玲当然说没有。不过医生不信,说:“没有生育过孩子,怎么还有妊娠纹啊!"这个医生还叫来自己的一位同事,该同事也认为小玲腹部的花纹就是妊娠纹。同去的还有小玲的朋友小花和小雪。小雪回来后就把这件事给传开了,传到了小军耳朵里,小军心里别扭极了,没办法原凉女友竟然对自己,隐瞒了这么重要的事情。小军越想越郁闷,就给小玲留下了一封信,说自己不想找一个生过孩子的女人做妻子。然后,小军就外出打工了。小玲觉得自己被冤枉了,因为自己真的从来没有与人发生过性关系啊。于是,小玲就到一个专业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检查后认定,小玲仍然是处女之身。她腹部的花纹,是之前减肥时留下来的。真相大白了,但小军杳无音讯,再也无法回到小玲的身边了。小玲整日郁郁寡欢,茶饭不香。后来,小玲的亲友们知道了这件事,对小玲说:“造成现在这个悲剧的原因在第一次那个为你体检的医生,还有快嘴的小雪,你得找他们算账去,不能就这么算了。" 小玲于是将第一次为她检查的医生、医院和小雪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医院的医生作为专业人员,在没有经过精确检查的情况下,就妄自推断小玲的腹部花纹为妊娠纹,最终导致了小军和小玲一对鸳鸯劳燕分飞;而小雪在人群中散布这件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侵犯了小玲的隐私权;医生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侵犯了小玲的名誉权。医院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小玲精神损失费5000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本案给了我们一个很大的教训:在生活中,我们不但要“三思而后行",而且有时候还要“三思而后言。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之所以判令医院承担责任,是因为本案中的医生是存在过错的。首先,医生是专业人员,他们说的话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一般的非专业人员说的话是不一样的。因为他们的专业和权威,才使得小军对小玲曾经生育的事情深信不疑。所以,医生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作为朋友的小雪更不应该在人群中散布这件事。其次,医生没有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就妄做推断,这也违反了医生的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所以,医生在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再次,由于医生的这种过错行为,给小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失一一.幸福的婚姻化为泡影。最后,医生在医院工作,其行为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所以,医院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 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