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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的法定继承问题

日期:2017-12-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0次 [字体: ] 背景色:        

财产的继承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继承制度是血缘关系的一种延续,使亲情伦理关系以财富的特有方式得以延续和加强。中国的很多父母,辛辛苦苦、省吃俭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自己的子孙过得幸福,死了什么也带不走,自然也都留给了子女,子女呢,也自然地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集体主义和家庭观念在淡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在蔓延。于是,兄弟为争财产继承权而反目者有之,夫妻为争财产继承权而分离者有之,甚至母子为争财产而对簿公堂者也有之。因此,了解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典型案例

案例1:儿子病逝,父母要求儿媳分割遗产

2009年5月1 1日,李某、庞某的儿子小李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病逝,他们处理儿子的后事共支付丧葬费和交通费12437元。小李住院期间,父母李某、庞某为其垫付治疗费4020,76元。小李生前与其妻赵某共同拥有位于某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9.7平方米。有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202.96元。病逝后,其生前单位应退其养老金569L04元、住房公积金8682.79元,共计19576,79元,其中,属于小李的遗产为9788.40元。小李病逝前,已两次在某区法院起诉被告赵某离婚,在第次诉讼过程中,小李不幸因病去世。

在儿子小李病逝后,李某、庞某多次要求赵某分担费用、分割遗产,但赵某却置之不理。于是李某、庞某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先在小李的遗产中支付原告处理小李后事所垫付的丧葬费和交通费 12437元,以及由原告所垫付的治疗费4020.76元,共计16457,76元;(2)原告之子遗留遗产为:位于某区某号的房屋价值的1 /2,存款、其工作单位应退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的1 /2部分9788.40元等,请求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对剩余遗产进行分割。原告李某已患癌症,庞某身体多病,且无工作,应适当多分得遗产。

开庭审理前,经原、被告同意不对房屋进行评估,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第一,房屋由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赵某补偿两原告现金6万元;第二,李某兴生前的银行存款、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归原告所有;第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2: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权被法院剥夺

云南谢某夫妇生有两子,长子谢二,次子谢二 1995年,在两子先后成家立业

后,谢某夫妇与两子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谢二、谢三分别负担父、母一人的赡养义务。次年,谢某的妻子因病去世。随着时间的推移,谢二常常后悔当初选择父亲作为赡养对象。1997年夏季的一天,谢二趁父亲在午睡时举起菜刀连砍父亲数刀,因邻人发现且抢救及时,谢某未被砍死。谢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徒刑,其间谢某被次子接回家赡养。

2011年刑满释放后,谢二痛改前非,把父亲接到自己家中尽心赡养。2013年年初,谢某病故,临终前留下遗嘱,指定谢二为其遗产唯一继承人。谢三不同意,认为谢二曾故意杀害父亲,因此没有继承权。谢二辩称他虽因动刀砍父亲丧失过继承权,但父亲临终前的遗嘱又让他恢复了继承权,所以谢三分享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两人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二曾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丧失了继承权,遂判决谢某临终前所立遗嘱无效,并剥夺了谢二的继承权。

律师评点

本案涉及家庭财产的法定继承问题。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1 .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权?

在我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有:0)配偶;(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享有继承权,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然,如果继承人出现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则会丧失继承权,如案例2。

2.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何?

在法定继承人之间,是有先后顺序的,这主要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亲近来确定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遗产的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享有继承权,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获得继承权,参与继承,份额也是均等的。

3,每一顺序的继承人的份额是多少?

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每人的份额原则上是相等的。不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当然,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1中,由于小李病逝时并没有留下遗书对遗产进行处分,因此,自然按法定继承处理。李某、庞某作为小李的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虽然在小李去世前在闹离婚,但毕竟还没有办理好离婚手续,仍然属于小李的配偶,同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份额方面,小李的财产中应除去属于赵某一半的共同财产,剩余部分由李某、庞某、赵某三人均分当然,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是最好的处理结果。而案例2中,山于谢二实施了杀害其父亲的行为,因此丧失了继承权,即使其父亲临终前立下遗嘱,但也无效,无法再恢复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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