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真的是想反悔就能反悔吗?捐赠和一般的赠与有什么不同呢?
典型案例
案例1:500万元捐赠不兑现,法院判决要求支付
2001年8月14日,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开发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订了捐赠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共同开展中华骨髓库的系列宣传募捐活动,协议生效后,该公司先期拨付募捐宣传启动资金5開万元。为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资料库接受爱心捐赠暨“慈善大使"授予仪式,同时授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红十字勋章"。但是,在获取荣誉方面积极风光的这家公司在兑现捐赠时却并不积极,一直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捐赠善款。
无奈之下,2003年8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该企业兑现捐赠500万元的承诺,并交回“中国红十字勋章"等证章、证书、牌匾。2004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该企业支付红十字会总会补交捐赠款人民币500万元案例2:遭不孝儿子殴打,父母反悔赠与房产获法院支持2008年9月,张某夫妇的儿子小张要结婚了,为了给儿子一个稳定的家,张某夫妇承诺将用自己毕生积蓄买的一套房子赠与他们小夫妻,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
由于小张结婚后,其妻子一直与张某夫妇不和,经常辱骂张某夫妇。2010年 10月的一天,小张妻子在和张某夫妇吵架后打了起来,小张不仅没有劝说妻子,反而也出手殴打父母。伤心之余,张某夫妇宣布,这套房子不再赠与小张,并要求他们小夫妻二人搬出该房子。小张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妇告到法院,要求张某兑现承诺,请求法院将该房子判给他们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夫妇与儿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也没有经过公证。而且该房屋也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现在张某夫妇要求不再履行赠与协议,应当视为撤销权的行使。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点
案例1和案例2都属于赠与,但结果却完全不同。案例1中,企业想反悔500 万元的捐赠,但被法院判决要求支付。案例2中,张某夫妇反悔房屋赠与,并获得法院支持。原因就在于,捐赠和一般赠与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捐赠虽是赠与行为的一种,但与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行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因此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捐赠不能撤销,不能反悔。如果不兑现,受捐赠人可要求捐赠人兑现,如案例1。我们常说,“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捐赠便是如此,一旦承诺,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想反悔也难了。
而一般的赠与行为,法律则规定,在赠与没有完成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反.海如案例2,虽然张某夫妇承诺将房屋赠与其儿子,但一直没有完成过户登记,也就是还没有完成赠与行为,因此可以反悔。当然,如果一般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法律规定也不能反悔。而对于已经完成的一般赠与,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撤销赠与。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间可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增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賠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賠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一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残废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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