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因当提交书面诉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
2.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有关的机关进行。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或有失公正
(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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