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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解散风险专栏简介

设立解散风险

  •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
    日期:2013-07-27 点击:387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客户的资金帐户为客户买进或者卖出证券时划拨或者收存款项用。资金帐户中的资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证券帐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公司免费代客户保管。当客户买进证券时,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证券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从客户的资金帐户中扣除应支付的款项,同时将买进的证券存入客户的证券帐户。当客户卖出证券时,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证券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从客户的证券帐户中扣除所卖出的证券,同时将收取的款项存入客户的资金帐户中。

  • 证券经纪人资格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314次

    证券经纪人资格的规定本条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出发,根据现有的管理经验,首次对证券经纪人的资格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确定了证券经纪人的合法地位。根据本条规定,在我国证券经纪人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在证券交易中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证券经纪人资格,都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条件将被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定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177次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条件将被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定的规定 证券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权根据公司利益,决定变更本公司的注册资本。证券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其决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证券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其决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日期:2013-07-27 点击:214次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受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证券市场是法制市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是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指导方针。证券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受法律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法律为证券公司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证券公司要学会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应当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和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370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和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的规定 证券自营业务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核准确定的,是一种特许经营的权利,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公司即取得核准范围内的证券业务的专属经营权,该证券公司不得超范围经营,也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防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企业甚至个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买卖,逃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增加证券市场风险和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日期:2013-07-27 点击:948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等金融业务应当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应当分别设立。因此,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股票买卖业务,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股票买卖。

  •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必须分开办理和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363次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必须分开办理和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所谓指定的商业银行,是指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指定商业银行时,应当指定规模较大、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商业银行。这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防止出现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

  •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
    日期:2013-07-27 点击:249次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超范围经营,即不得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按照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这里所说的其他业务,是指证券业务以外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及其他产业投资和经营业务。

  •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日期:2013-07-27 点击:465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分别对这二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管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依法作好证券经纪业务。

  • 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738次

    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 证券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与证券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在规定的证券发行有效期内协助证券发行人推销其所发行的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的主要承销方式有二种,一是代销,即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二是包销。即证券公司将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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