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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设立解散风险

公司初创期法律⻛险

日期:2023-07-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之一:公司初创期法律⻛险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月15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召开“全流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高质量服务首都‘两区’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以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外部交易法律风险、终止期法律风险四大部分四十二项内容为主体框架,囊括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民法典》《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多领域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从创办到清算“全覆盖”,从规范内部治理到防范外部风险“全方位”的法律指引。

《指引》切中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痛点法律问题,在引导企业重视内部合规建设,主动优化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企业全流程法律⻛险防范指引

目 录

⼀、公司初创期法律⻛险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章程中的个性化条款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性流程

(四)公司注册资本实⾏认缴制和实缴制

(五)股东转账⼊资

(六)认⾜出资后应当设⽴公司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七)以⾮货币财产出资

(⼋)禁⽌抽逃出资

(九)公司设⽴失败的责任承担

⼆、公司内部治理法律⻛险

(⼀)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可探索建⽴双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模式

(三)公司可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利益分配结构

(四)建⽴健全公司内部各项配套规章制度

(五)建⽴健全董监⾼的培训、惩戒机制

(六)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关系的建⽴

(七)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合同的履⾏和变更

(⼋)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

(九)科学合理开展融资

(⼗)规范股权流转交易,合法合规防控⻛险

(⼗⼀)健全担保决策机制,谨慎授权严格审查

(⼗⼆)制定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增资流程

(⼗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减资流程

(⼗五)约定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

(⼗六)设计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

(⼗七)公司解散的启动和情形

三、公司外部交易法律⻛险

(⼀)合同的订⽴流程

(⼆)合同效⼒的认定

(三)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

(四)违约责任的认定

(五)债权⼈代位权的⾏使

(六)债权⼈撤销权的⾏使

(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使

(九)保证合同的保证⽅式

四、 公司终⽌期法律⻛险

(⼀)依法履⾏清算义务

(⼆)司法强制清算

(三)正视破产,拒绝“谈破⾊变”

(四)避免不当财产处分⾏为

(五)有关⼈员需积极履⾏法定义务

(六)公司股东相关权利受到限制

(七)发挥重整挽救功能

(⼋)和解可快速清理债权债务

附录:合伙企业法律⻛险防范指引

企业全流程法律⻛险防范指引

党的⼆⼗⼤报告指出,⾼质量发展是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要千⽅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量。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强化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是法院服务新时代⾸都⾼质量发展的职责使命。北京市第⼀中级⼈⺠法院始终坚持围绕中⼼、服务⼤局,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全⾯梳理近年来涉企纠纷的审理情况,以企业发展全⽣命周期为主线,深⼊调研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常⻅法律⻛险,形成《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准确的司法指引,为⾸都经济社会⾼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公司初创期法律⻛险

为使初创期下的企业尽快迈⼊ 正轨、良好运转,⾸先要做的就是建章⽴制、注⼊原始资本,让企业在制度与资⾦的双向发⼒中茁壮成⻓。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基本要求】

章程是设⽴公司的必备⽂件,是关于公司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治意思规则的载体,体现了公司⾃治,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管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1. 公司章程应当采⽤书⾯形式。

2. 公司章程既有对公司基本事实的确认和记载,也有股东之间根据法律授权或提示⽽设⽴的内部规则。

3.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有股东的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此要求。

4. 公司设⽴时,需要将公司章程报登记机关进⾏审查、备案。

【⻛险提示】

1. 公司章程所约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效。

2. 公司章程⽋缺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等法定事项内容,虽然不会导致公司章程⽆效,但可能会出现⽆法在登记机关登记的问题,也可能会引发其他纠纷,因此公司章程应尽可能做全⾯约定。

【案例指引】

A 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甲、⼄两份章程。甲章程经过股东⼤会⼀致通过,但是在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例部分均为空⽩,且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但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甲章程约定职⼯“在职持股,退职退股”,但是⼄章程中没有该内容。A 公司根据甲章程中有关“在职持股,退职退股”的规定,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董某发出退股通知。董某认为甲章程未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例等事项,为⽆效章程,起诉请求确认 A 公司退股通知⽆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章程是经过股东⼤会⼀致通过的法律⽂件,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例,但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否认其效⼒,应当作为处理公司与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次性告知单】

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11 条—第 13 条、第 25 条、第 81条。

(⼆)章程中的个性化条款

【基本要求】

除上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对于《公司法》规定“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公司章程均可根据本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治理规则等实际情况另作约定,制定符合⾃身特点的条款,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

1.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低标准,公司章程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制定⾼于《公司法》标准的内容。

2. 公司章程对有关事项未作特别约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 《公司法》留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主空间⼤于股份有限公司。

【⻛险提示】

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低于《公司法》设定的条件,该章程内容⽆效。

【案例指引】

1. A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规定:“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董事⼈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 1/3”。根据该章程,A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通过了增补⻢某、莫某、李某为公司董事的决议。朱某以上述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为由,主张上述董事会决议⽆效,A 公司辩称董事会决议是依据公司章程实施的⾏为,公司章程是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因此增补董事决议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机构,选取和更换董事的职权由股东⼤会⾏使,A公司章程中关于增补董事的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条款没有法律效⼒,据此做出的增补董事的决议⽆效。

2. A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作出有关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童某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上述内容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 43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A 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不符,应为⽆效。

【⼀次性告知单】

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个性化条款:公司对外担保的上限、股东利润分配⽐例、股权的优先认购⽐例、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股东是否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经理的具体职权、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继承、聘⽤审计机构等。

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个性化条款:公司对外担保的上限、监事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聘⽤审计机构等。

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职⼯代表担任董事和监事、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等,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另⾏作出低于《公司法》规定标准的约定,也不得作出严重减损或者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等权利的约定。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16 条、第 34 条、第 169 条第 1 款。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另作约定的内容:《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37 条第(11)项、第 39 条第 2 款、第 41 条第 1 款、第 42 条、第 43 条第 1 款、第 44 条第 3 款、第 45 条第 1 款、第 46 条第(11)项、第 48 条第 1 款、第 49 条第 2 款、第 50 条第 2 款、第 53 条第(7)项、第 55 条 2 款、第 70 条 1 款、第 165 条第 1 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作约定的内容:《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100 条第(6)项、第 104 条、第 105 条第 1 款、第 117 条第 2款、第 119 条第 2 款、第 141 条第 2 款。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性流程

【基本要求】

1. 公司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权⽐例、股东构成等⽅⾯发⽣变化时,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

2.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召集和通知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监事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 公司章程未约定⽣效时间或约定不明的,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公司章程即发⽣法律效⼒。

【⻛险提示】

1.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召集股东会会议,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公司章程⽆效。2.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股权⽐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的⺠事及⾏政责任。

【案例指引】

1. 王某系 A 公司股东之⼀及法定代表⼈、执⾏董事。B 公司系 A公司⼯商登记的股东之⼀。王某作为执⾏董事⾏使召集权,于 2017年 3 ⽉ 27 ⽇向 A 公司三个股东分别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但 B 公司没有派⼈出席临时股东会。同时,B 公司虚构了 A 公司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了 A 公司章程修正案。王某得知后,诉请确认 B 公司以 A 公司名义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不成⽴。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王某已经依法履⾏召集职责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B 公司并不享有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召集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 B 公司的现有证据不⾜以认定其实际召开了股东会,因此该《临时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法定不成⽴情形,其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效。

2. A 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原股东为张某、王某、赵某三⼈,后因赵某将其股权转让给李某,A 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张某、王某、李某,但修改后的章程未向公司登记机关进⾏登记备案。因公司分红问题,A 公司与股东李某产⽣争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A公司认为修改后的章程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没有⽣效,据此否认股东李某的身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 A 公司章程,李某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 A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使了股东权利。在股东对公司章程⽣效条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法律效⼒。因此李某已经取得了 A 公司的股东身份,法院对李某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A 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次性告知单】

修改公司章程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点:

(1)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拟修改的章程条款进⾏表决,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全体股东 2/3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拟修改的章程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登记等事项时,报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拟修改内容需要公告的,依法公告;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37 条、第 40 条、第 43 条第 2 款、第 99 条、第 101 条—第 103 条。

(四)公司注册资本实⾏认缴制和实缴制

【基本要求】

股东通过出资向公司转移财产权,以期换取公司股份,获得股东权益。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认缴制,分别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募集设⽴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司实⾏实缴制,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

1. 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2. 募集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实⾏实缴制和验资制度。发起⼈认购股份的⽐例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险提示】

1. 公司应当督促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出资,对于不按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其他股东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还可能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公司经营发⽣重⼤变化,没有履⾏出资义务的股东也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应就未尽⾜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甚⾄解除其股东资格。

【案例指引】

1. 注册资本 2000 万的 A 公司,实缴出资 400 万元。2014 年实⾏注册资本认缴制后,A 公司增资到 10 亿元,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后,A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背负 8000 万元债务,A 公司突然减资到 400 万元。债权⼈将 A 公司、徐某和林某诉⾄法院,要求 A 公司、徐某和林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A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权⼈承担责任。A 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减资,该减资⾏为⽆效,A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 10 亿元,对 A 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A 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法定代表⼈为徐某,股东为吴某、徐某、叶某,持股⽐例分别为 10%、80%、10%,出资⽅式是货币,其中叶某认缴出资额为 600 万元,实际出资额为 200 万元,出资时间是2011 年 10 ⽉ 18 ⽇,余额缴付⽇期为 2013 年 10 ⽉ 18 ⽇。后因经营不善,A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A 公司管理⼈接受指定后,经过查询、调查,发现叶某没有依法履⾏缴纳出资义务,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履⾏出资义务 400 万元,徐某、吴某对叶某的上述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A 公司设⽴时,叶某作为股东之⼀,认缴出资额为 600 万元,实际出资仅 200 万元,并未⾜额履⾏出资义务。因此判决叶某补缴其出资,徐某、吴某作为公司的发起⼈,在叶某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吴某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叶某追偿。

【⼀次性告知单】

募集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在认购股份之后即应缴⾜出资,不得分期缴纳;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开展以下⼯作:

(1)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额和发⾏价格、⽆记名股票的发⾏总数、募集资⾦的⽤途、认股⼈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期限及逾期未募⾜时认股⼈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2)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第 86 条所列事项,由认股⼈填写认购股数、⾦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3)由依法设⽴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4)同银⾏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5)发⾏股份的股款缴⾜后,必须经依法设⽴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应当⾃股款缴⾜之⽇起 30 ⽇内主持召开公司创⽴⼤会。创⽴⼤会由发起⼈、认股⼈组成。发⾏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期限尚未募⾜的,或者发⾏股份的股款缴⾜后,发起⼈在 30 ⽇内未召开创⽴⼤会的,认股⼈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返还。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26 条、第 80 条、第 84 条—第 89条。

(五)股东转账⼊资

【基本要求】

出资⼈、发起⼈、股东应当妥善保管⼊股协议以及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银⾏转账凭证,出资⼈、发起⼈、股东应避免通过“通道⽅”向公司进⾏转账投资,在转账时应做好信息备注,保存好能够确认股东身份的证据。

【⻛险提示】

公司或公司债权⼈主张股东瑕疵出资,并提供对瑕疵出资⾏为产⽣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的,应由该股东对已完成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法提交财务证据、银⾏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出资义务,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指引】

张某为 B 公司的法定代表⼈,徐某为 C 公司的法定代表⼈。张某作为出让⽅与作为受让⽅的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持有 A 公司 14208700 股中的 5777000 股(即 30572838.24 元)转让给徐某。后 C 公司向 B 公司⽀付款项 5200 万元。徐某在与 B 公司股东之间的《确认函》上签字,该《确认函》确认 5200 万元是张某以 B 公司名义向 C 公司的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法证明 5200 万元是否来源于徐某个⼈,且股权转让实际价款与转账数额⽆法对应,《股权转让协议》和《确认函》所述内容存在明显⽭盾,徐某并未对《确认函》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对徐某的股东身份不予确认。

【法律⽂件索引】

《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 20 条、第 22 条。

(六)认⾜出资后应当设⽴公司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基本要求】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证明其享有股东权利的法律凭证。

1. 发起⼈完成出资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登记。

2. 公司设⽴后,应当向出资⼈、发起⼈、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 发起⼈或出资⼈通过委托代办公司的⽅式设⽴公司时,发起⼈、出资⼈应当规范制作授权委托书,确保公司发起设⽴的有关协议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并签字确认。

【⻛险提示】

公司未及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指引】

姚某、A 公司及案外⼈朱某签订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约定,朱某将其持有 A 公司的 25%股权转让给姚某,股权转让价格为 2500万元,朱某和 A 公司承诺在收到姚某投资款项后 10 个⼯作⽇内办妥相应⼯商变更⼿续;投资后,姚某的股权⽐例为 25%,认缴出资额为2500 万元;投资完成后,A 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姚某依约通过银⾏转账形式向朱某⽀付 2500 万元。此后,A 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将姚某记载为公司股东,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的 A 公司章程。章程载明:姚某出资额为 2500 万元,公司成⽴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但 A 公司事后⼀直未依照约定向姚某签发出资证明书。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 A 公司签发载有姚某姓名、缴纳的出资额的出资证明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已依照投资协议书约定⽀付股权转让款 2500 万元,且姚某已被登记为 A 股东,因此判决 A 公司向姚某签发载有其名称及缴纳出资额的出资证明书。

【⼀次性告知单】

1. 申请设⽴公司的主体: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认⾜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登记;

(2)发起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认⾜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登记;

(3)募集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完成出资、募资并验资之后,应按时召开创⽴⼤会,审议筹办情况、通过公司章程、选举产⽣董事会、监事会;随后,董事会应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登记。

2. 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公司名称、公司成⽴⽇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期。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29 条、第 31 条、第 32 条、第 83条。

《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 23 条。

(七)以⾮货币财产出资

【基本要求】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 ⾮货币财产须可转让、可估价,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股权、债权等。

2. 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的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出资⼈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已履⾏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续、已依法进⾏了价值评估。

3. 以债权出资的,应当按照债权转让的规定,将拟出资债权转让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并将出资事宜通知债务⼈。

4.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主要包括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险提示】

1. 股东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额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不缴⾜出资的,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发起⼈、出资⼈还应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2. 公司没有实际使⽤⾮货币财产和办理权属转移⼿续的,应认定为股东出资不实,该股东应就出资不实部分向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指引】

A 公司对 B 公司享有 190 万债权,在强制执⾏过程中,A 公司以B 公司增资时,股东李某以房产、汽⻋作价 300 万元,但未将财产交付公司使⽤并办理过户⼿续为由,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房产、机动⻋等⾮货币性财产进⾏出资,但未办理过户⼿续,应认定为出资不实。由于股东李某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且被执⾏⼈ B 公司已⽆清偿能⼒,故追加李某为被执⾏⼈,李某应在300 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对 A 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次性告知单】

以⾮货币财产出资的,主要履⾏下列程序:

(1)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评估作价,聘请有资质的专⻔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财产价值并签订作价认可协议。

(2)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续、交付给公司使⽤。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27 条、第 28 条第 2 款、第 30 条、第 82 条、第 83 条第 2 款。

《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 9 条—第 11 条、第 15 条—第 19 条。

《中华⼈⺠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3 条第 2 款。

《中华⼈⺠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13 条第 3款。

(⼋)禁⽌抽逃出资

【基本要求】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维系的核⼼,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的侵权,将危及到公司的资本维持和对外偿债能⼒。

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取回其出资财产,但依然保留其股东资格并按原有数额持有股权或股份,构成抽逃出资。

1. 股东取回出资财产或者公司将出资财产返还股东,应履⾏相应的减资程序。

2. 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履⾏审计、验资等程序。

【⻛险提示】

1.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承担连带责任。

3. 在执⾏程序中,公司财产不⾜以清偿⽣效法律⽂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为被执⾏⼈,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指引】

A 公司 2005 年成⽴,注册资本 15 亿元,其中股东之⼀为 B 公司,出资⾦额为 50250 万元。2005 年 1 ⽉⾄ 7 ⽉期间,B 公司共计向 A 公司验资账户转⼊ 50250 万元。同年,A 公司账户陆续向 B 公司转出共计 50150 万元。C 公司享有 A 公司的到期债权,在强制执⾏过程中,C 公司以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 B 公司为被执⾏⼈,法院裁定同意追加 B 公司为被执⾏⼈。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转账凭证等证据显示,B 公司作为股东在向 A 公司验资账户转⼊出资款后,随即将其中的50150 万元转回 B 公司账户。据此,B 公司仅实际向 A 公司出资 100万元,其上述⾏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在其未出资到位款项范围内,对 C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次性告知单】

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形主要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为。

【法律⽂件索引】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 12 条、第 14 条。

(九)公司设⽴失败的责任承担

【基本要求】

只有以设⽴中的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或者虽以发起⼈个⼈名义从事活动但实际上是为了设⽴公司⽽从事活动,才构成设⽴公司的活动。

【⻛险提示】

公司设⽴失败的,因设⽴公司所产⽣的债务,发起⼈或出资⼈应当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或出资⼈承担责任后,对于内部责任分担⽐例,发起⼈或出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对于因部分发起⼈或出资⼈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的,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指引】

谢某、袁某、刘某签订《A 公司股东合作决议书》,约定:谢某、袁某及刘某共同开办公司,总投资 150 万元,三⼈各占 33.3%股份。该协议上载明袁某前期已投⼊ 20 万元,但实际上袁某未投⼊到位。合同订⽴后,袁某向谢某交纳了 6 万元股⾦。刘某投资 11 万元为公司购买机械设备⼀台。后由于谢某未取得专利许可和⽣产许可、谢某资⾦未到位等多种原因,公司未注册成⽴。后谢某向袁某出具收条⼀张,承诺退还股⾦ 6 万元。该款经袁某多次催讨,谢某拖⽋⾄今未付,袁某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成⽴,因设⽴公司⾏为所产⽣的费⽤、债务以及返还投资款等⺠事责任,适⽤的是有约定从约定,⽆约定按过错责任承担的原则。因此判决谢某退还袁某股⾦ 6万元。

【法律⽂件索引】

《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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