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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解散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实施前,司法审判中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是否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定存在很大争议,甚至出现各地法院裁决结果相反的判例。
常见的几种股权设置方式及其法律风险,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通常在公司设立之初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公司创立初期要怎么设置股权结构才合理呢。
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偿赔偿责任行使方式面临质疑,原来被公司独立人格所隔开的股东与债权人也要面临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究竟如何分担的问题。一般而言,债权人追索股东财产以清偿债务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债权人对出资瑕疵股东行使代位权;二是债权人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
出资充实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为了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原则,某些公司设立者因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而致公司资本不能按章程规定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要为此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
如何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完整的股权转让程序应当在参与人之间产生如下法律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通知公司,公司据此应变更股东名册,以确定对公司享有权利的股东究竟为谁,以便公司处理股东关系事务。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已经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或者公司通过其他途径或者代表人(代理人)已经得知这一事实,却怠于或者拒绝变更股东名册,则受让方有权直接请求公司对自己履行义务,从而实现自己的股东权,如其仍拒绝履行,受让方可向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僵尸企业”破产清算问题的困境和出路,对“僵尸企业”破产清算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提出“僵尸企业”的概念;第二部分从司法实务层面分析我国“僵尸企业”破产清算面临的困境,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审理“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时遇到的账目不规范、债权确认难、账款清收难、劳动债权认定难、法院送达难等诸多障碍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存在的问题,从严格民事责任及司法实务层面,提出规制“僵尸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对策。
公司设立人的责任承担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费用”是指为设立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比如租用房屋费用、购买办公用品费用、支付验资费用、承销股票费用等。这些债务和费用,本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负担,但由于设立失败,则由发起人承担。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法律适用清算组,又称为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组织。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相关业务的处理。在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一切对外事务。清算组有权代表公司就公司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在职权范围内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法人解散时的清算义务及其责任法人清算是清理已经解散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根据原因不同,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破产清算是依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不依破产法所定程序进行的清算,这一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已解散的法人的财产,尚能清偿其债务。否则,应申请破产,而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岀现法定的解散事由而宣告解散后,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了结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法律关系,以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宣布解散或被宣布解散后,为了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必须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就是依法清理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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