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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根据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还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熟悉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骨干,组织专门班子,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小议未成年犯罪缓刑的逆向适用缓刑与实刑相比,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主要的区别,一旦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必将打乱其对知识的吸收以及专业技能的形成,最终将影响未成年犯人回归社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轻罪未成年处以缓刑,即处罚了犯罪又兼顾了教育与救助,符合“恤幼”思想在现代刑法中的诠释。
盲聋哑人犯罪能减免刑事责任吗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并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但是由于他们生理上有缺陷,接受教育受到一定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可能减弱。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关于教唆未成年犯罪的具体规定,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犯罪后逃跑随着时间的流逝能否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认为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警察没有抓到自己,就是警察无能,只要期限已过,自己就可以光明正大地承认犯罪行为而不会得到惩罚。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犯罪中止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中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是主动放弃的。犯罪分子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对法律的社会认同,迫于法律的威慑和自己良心的谴责而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法律认为这类人具有可以重新塑造的空间,于是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如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然拒不 认罪,但是公安机关却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抢劫多人犯罪事实成立,因此可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可以就此认定其罪行。
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 从重与从轻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刑法第62条),因此,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都必须是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刑罚,而不能高于法定刑或者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
累犯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这就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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