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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1-2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23日 法发[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明确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具体实施的时间表,抓好督促落实。

二、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根据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还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熟悉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骨干,组织专门班子,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重点是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部分和常见犯罪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各种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进行细化。对《量刑指导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可以参照类似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调节幅度。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三、突出重点,抓好学习培训

《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内容非常丰富,必须认真学习才能保证正确理解执行。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点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试行期间,由于有的法官没有正确把握具体条文的内在关系和精神实质,导致实践中出现机械执行的问题。因此,要加强对一线法官的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多种形式对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骨干进行培训。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切实组织好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让所有刑事法官都了解、掌握规范化量刑的方法.切实提高规范化量刑的能力。

四、加强指导,不断总结完善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有待进一步完善。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不断总结提高,推动工作深化、发展。对于试行工作相对滞后的法院,要有针对性地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正确实施。要进一步深化对量刑方法、量刑基准、量刑机制、量刑程序等问题的研究,推动改革实践深入发展。

五、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实施的案件范围。这次实施的案件范围,是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均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2)关于量刑的墓本方法。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量刑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是主要的,是基础,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具体案件是否适用《量刑指导意见》,首先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管制、单处附加刑、免刑的,则不予适用。在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宣告刑过程中,均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导,结合定量分析,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裁判。

(3)关于裁判说理。裁判文书要充分说明量刑理由。但不要将具体量刑步骤、量刑建议以及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调节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针对控辩双方所提量刑情节采纳与否及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进行阐述。宣判后,可根据是否上诉、抗诉等情况,在庭后释明量刑过程。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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