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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举证质证
最高院关于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借钱的证据吗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关于“微信语音”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形式探讨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如何强化民间借贷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作出一体化规定,切实统一裁判规则和法律后果。这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先知先觉,也有利于增强其行为的可预见性。出借人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出借人已经“提供了款项”,应当认定其并未完成举证责任。
借条被撕毁后又重新粘贴的,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系撕掉后重新粘贴的,一方面,但粘贴后的借条如果仍基本完整,法律并没有规定被撕掉后重新粘贴而成的单据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另一方面,原告提交的借条是以其文字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而且又是原件,属于书证和证据。因此,原告以此作为主张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是可以的。但是,原告欲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原告仍然还需要先对其已经提供了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能否以借贷数额大小作为区分证明责任的标准根据数额大小作为区分的标准没有正当性,尽管这种做法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身份较为亲密且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形下更具说服力,甚至与当地交易习惯直接关联,但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为决定法院是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的是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是否是真实存在的,而不取决于借贷的量。出借人对于已经出借款项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责任不因数额较小就可以免除。
如何收集法律规定的证据追回企业应收帐是通过依法起诉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理人不具备资格)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录音”“偷拍”取证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条的证据效力如何把握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作为自然人的原告起诉作为自然人的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仅仅依据借条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因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要以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前提,而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的举证责任,显然应当由作为原告的出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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