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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语音”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形式探讨

日期:2016-05-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微信语音”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形式探讨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可见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那么只要微信语音是不属于侵犯隐私的范畴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微信语音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

来源:中国法院网包头昆都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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