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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的管辖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在适用该条作为管辖依据时许多司法工作者在理解上产生了一些分歧,主要是对该条文中第二句话后半句的理解产生了争议,即对于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的,而另一方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究竟是该由原告起诉时原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启动管辖异议的唯一限制条件就是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虽然,对于异议的费用我国2007年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予以了规定,但对于异议的理由、异议的形式、异议的证明材料等重要条件一概未作规定。
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不应仅限于被告管辖恒定指的是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因当事人住所或行政区划的改变而转移管辖权,即双方认可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不得因后来情况的变化而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并没有排除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因为管辖异议是在案件受理之初,还没有进行实体审理时,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间内提出。
关于完善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思考明确管辖权异议申请的送达程序。首先应当明确,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必须以书面提出,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法院应做好记录,由被告阅读无误后签字。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送达被告之外的其他案件当事人。
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存在较大的问题,容易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地方保护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管辖权转移虽然是规定的法院之间管辖权的转移,但它却决定了案件的一审法院,从而也就确定了案件的终审法院,其成为地方保护主义规避级别管辖的一项重要手段。
浅谈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综上所述,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主体,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虽然实践中大多是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是对于原告的该项权利,亦不可忽视,我们在工作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法律之光。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若干思考管辖权异议之诉,是一种抗辩管辖权的诉讼,是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它存在于本诉中,但不能独立存在,它先于本诉而得到解决,即在本诉审理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本诉即从实体审理转入抗辩管辖权的程序审理。程序审理结束后,再开始本诉的实体审理,这可能是在原受诉法院也可能是在受移送的其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关问题探析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定管辖是管辖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是整个管辖制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都属于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决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裁定管辖在管辖制度中用来解决某些特殊情况,是法定管辖的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属裁定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条件。没有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是否起诉及受诉法院均无法确定,因而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受诉法院对本案虽无管辖权,但法院本身既未发现,当事人又未提出异议,从而使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根据诉讼法理论中的恒定管辖原则,视为受诉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恒定管辖,保证对案件的正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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