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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网络侵权中对确认管辖权的探讨网络空间的存在及其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使国际私法中司法管辖权发生动摇,为此,各国都在进行探索,但做法不一,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混乱。文章从网络侵权概念的界定分析入手,探讨了互联网上侵权案件对传统管辖权的冲击,介绍了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各种理论学说如管辖权相对论、网址来源国法规则、国际礼让原则、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等及司法实践, 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存在缺陷,基于此,本文对我国采取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规则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如何破解利用“债权转让”规避地域管辖难题现行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对法院管辖权问题所作的规定不可谓不详细具体,但仍总有人在想方设法寻找漏洞规避正常管辖。如果将诉讼比作一场战争,争取到本地或者自己中意的法院审理就如同将在自己熟悉的战场上作战,管辖权的争夺在一定意义上被认为是影响全局胜败的关键一役。
涉及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权的问题而《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当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提交本次股权转让的履行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上述约定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审裁定支持宁城国资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管辖异议的诉讼技巧仲裁本身也有管辖的限制,如人身关系、行政纠纷等一般不可仲裁,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均不能仲裁。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消或者不予执行的,双方如果没有达成新的书面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关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审理中需注意的问题虽然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有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但管辖异议的审理属程序性案件,不宜在程序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直接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规避管辖的种种表现为了克服地域管辖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也很重视。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协议管辖条款,即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五条,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研究目前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职权特征,在提出条件、处理程序、证据提出及质证、认证等方面都缺乏详尽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诉讼过分迟延、处理程序不规范和当事人丧失自主决定权等问题,一方面妨碍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另一方面也招致了部分当事人的不满。
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我国在网络纠纷管辖的问题上仍然坚持传统的管辖原则, 并且所持的是一种谨慎的态度, 即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 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解释》中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和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管辖联结因素, 具有进步意义, 是对传统的侵权管辖依据在网络环境下的改进。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管辖的概念与原则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必须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进行诉讼,首先要明确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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