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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浅谈管辖权异议争议处理程序的几个观点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但直接向一审法院提出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不妥。其一,无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支持。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业务庭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但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与立案时的审判组织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没有规定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可以直接评判立案庭室的审判组织的司法行为。其二,违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浅析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是被告。由于受诉法院一般是原告起诉时选定的,因而,很少发生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被告参加诉讼受被动应诉,因而大多数管辖权异议时被告提出的。对于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关于一方当事人被监禁的离婚案件管辖的探讨对这类案件不受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限制,而统一适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还可以合理利用各地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尤其是,明确了该类案件的管辖后,还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该离婚案件应由那个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新蔡县法院管辖的理由是,因为被告乙下落不明,甲对其提起离婚诉讼,是涉及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也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该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利主体是人本身,故此类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被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吴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保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从本案看我国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具体适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被告都被劳动教养或监禁而失去人身自由,不存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确定,从而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的情形。所以,应依据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其他任一未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可在各自所在地起诉一方在当地起诉后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原、被告协议管辖约定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案件的管辖,本案中,M县人民法院、S市人民法院、J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先于原告向J市人民法院,J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裁定将案件移送J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后原告是否还能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此规定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限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在裁定作出前。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级别管辖制定的,但笔者认为同样适用地域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能扩大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本案中,商贸公司以双方存在仲裁条款约定而提出异议的,法律虽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应当参照该规定执行,作出裁定,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此案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能方便当事人诉讼,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应以诉权保障为本位,依法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十六局与宿迁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以此约定,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只能到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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