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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及纠纷的管辖内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有隶属关系,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实践来看内部承包人往往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一般都有项目经理资质,与建筑施工企业有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为承包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企业福利和社会福利。
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理解与适用并非所有不动产纠纷均为专属管辖,仅就不动产物权之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纠纷的结果并不侵犯国家领土权、民主权。很多时候不动产债权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为便于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就近、就地、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法律上的保护,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不动产债权纠纷应遵循“两便原则”,采取任意管辖主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中的“合同履行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也会影响履行地的确定,这依我国现行法又可分为多种情况。首先,争讼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根据《适用意见》中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实际履行中发生履行地点变更的,也可能导致管辖地发生相应变化。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的各种类型我国法律关于劳动仲裁管辖权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赋予了劳动仲裁当事人更多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不仅有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仲裁的审理。
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应该是以履行地为准还是以约定为准?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管辖和法院诉讼管辖是否为相互独立的关系劳动争议的管辖和法院诉讼管辖本为相互独立的关系,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在劳动仲裁可以看到这样的裁决表述:“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某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劳动仲裁这样的表述是不适当的,因为这样的表述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对起诉法院的选择权,超越了劳动仲裁机构的权限范围。
劳动争议的约定管辖是否有效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的条件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一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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